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问答

时间: 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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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5日

 

微信公众号:微言宗教(国家宗教局官方微信公众号)

编者: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从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办理法人登记。为了帮助大家学习了解《通知》,本刊带着一些问题咨询了国家宗教事务局相关负责人。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问答

一、宗教活动场所是什么法人?

答:《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根据这一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性法人”中的“捐助法人”一类。

二、宗教活动场所是否都可以申请法人登记?

答:登记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动场所才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不能申请法人登记。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申请法人登记,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三、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必须申请法人登记?

答:宗教活动场所按照自愿原则申请法人登记,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

四、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答: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需要履行下列程序:

1.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首先应当取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

2. 取得宗教团体同意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宗教事务部门。

2. 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五、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法人登记申请书;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章程草案。

宗教活动场所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应当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六、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应当办理哪些事项?

答: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应当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七、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有变化?

答: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

八、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被注销登记后,是否还能以宗教活动场所身份开展宗教活动?

答: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宗教活动场所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向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法人注销登记后,宗教活动场所在法律意义上已经不存在,不能再开展任何活动。可以申请办理法人登记。

法人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规范社会组织民事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宗教作为社会实体最重要的组织形态。但长期以来,宗教活动场所因没有法人资格,致使其在开展民事活动方面存在诸多困难,也不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近年来,宗教界多次通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方式,反映宗教活动场所因没有法人资格遇到的困难,迫切希望能早日得到解决。

这一问题引起了有关立法部门的高度关注。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将宗教活动场所纳入“非营利性法人”中的“捐助法人”一类,赋予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以《民法总则》为依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程序。

为了贯彻落实《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与民政部经过共同研究,印发了《通知》,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条件、程序、变更、终止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职责等内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的开展,将解决长期困扰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对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有利于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过去,由于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法人资格,民事主体资格不明确,给宗教活动场所从事民事活动带来诸多问题,如在拆迁补偿、订立劳动或建设合同、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诉讼维权、银行贷款等方面面临不少困难。因而造成一些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地产、机动车等资产没有登记或登记情况混乱,甚至登记在个人名下;开设不了单位银行账户,存在公款私存问题;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法提起诉讼维护权益。同时,由于宗教活动场所不是法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权归属问题得不到解决,宗教活动场所财产与国家、集体财产以及个人财产之间的界限难以厘清,容易造成宗教活动场所财产以及国家、集体财产的流失。获得法人资格后,宗教活动场所既可以解决开展民事活动存在的困难,也有利于明确其财产归属,防止合法财产流失,解决“被承包”“被经营”等问题,遏止宗教商业化,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有利于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的自我管理水平。经过多年的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但是,总的看来,宗教活动场所的自我管理水平整体还不高,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民主管理机构不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不落实,存在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的现象;有的没有建立人员、财务、会计、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有的制度形同虚设;有的财务管理混乱,多头管理、无人管理不同程度的存在,侵占、私分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等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设立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立执行机构以及监事会等。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法人登记后,需按照章程要求进行更为规范、严格的自我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这将极大地促进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有利于加大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力度。宗教活动场所参与社会活动,与社会其他方面、与政府发生各种关系,其行为涉及社会诸多领域,影响日益广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逐渐凸显,政府监管的有限性和社会监督的缺位逐步显现。获得法人资格后,宗教活动场所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物公开等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其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场所将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对其实施税收管理;场所的财务将更加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督,形成统筹协调、综合施策、规范管理、齐抓共管宗教事务的良好局面。

下一步,国家宗教事务局和民政部将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开展宗教、民政工作干部培训,提高他们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帮助他们熟悉了解登记工作的要求,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同时,加强《通知》的宣传,提高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积极性,帮助他们解决办理法人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文:《中国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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