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在宗教界深入开展培育 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在宗教界深入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6年4月13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在宗教界深入开展培育
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的意见
在宗教界深入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有利于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心聚力,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宗教界提升自身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西方敌对势力渗透,抵御宗教极端主义影响,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有利于引导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自觉浸润中华文化,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014年,我局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2013〕24号),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宗教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国宗发〔2014〕26号),各地宗教工作部门积极行动,组织宗教界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
2015年4月,中央宣传部和中央文明办印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动方案》,对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做出全面部署。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要求,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文化浸润我国各宗教,支持宗教界对宗教思想、教规教义进行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坚决防范西方意识形态渗透,自觉抵御宗教极端主义思潮影响。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也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我局再次就宗教界深入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在宗教界深入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倡导”的基本内容,通过宣传教育、制度保障、实践养成、示范引领,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宗教思想和教规教义,成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
在宗教界深入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要充分考虑宗教界的特点,在贯穿、结合、融入上下功夫,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在坚持不懈、久久为功上下功夫。宗教界有自己的思想信仰体系、价值理想追求、组织制度规范、行为方式习惯,既要看到它们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通之处,扩大共识、顺势而为,又要看到它们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异之处,尊重差异、因势利导。
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正面引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自觉坚持宗教的中国化方向,自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文化浸润宗教,积极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坚持发挥宗教界作用。尊重宗教界主体地位,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激励他们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广泛参与。引导他们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深入挖掘宗教文化中的优秀资源,结合当今时代要求,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深耕厚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宗教文化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积极作用。
坚持因地因教制宜。紧密结合实际,准确把握不同地区、不同宗教的特点,聚焦问题、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找准活动的契合点和着力点,区分层次和对象,加强分类指导,精心设计宗教界喜闻乐见的学习实践活动平台和载体,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有特点、接地气、见实效。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关心他们的实际困难,将活动开展同他们的生产生活、宗教信仰和实践结合起来,同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提供服务结合起来,同宗教教职人员培养、管理和使用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生产生活实践中得到感知、领悟、实践和养成。
二、重点内容
针对我国宗教问题的实际和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实践要求,在宗教界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应在深化拓展“三个倡导”的基础上,引导宗教界重点培育和践行爱国、法治、德治、和谐等基本价值理念。
(一)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最深层、最根本的内容。在宗教界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要紧紧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主题,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历史观,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积极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违法活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要组织宗教界开展“我们的价值观,我们的中国梦”主题活动,充分利用我国改革发展的伟大成就、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活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华民族传统节庆、国家公祭仪式等,生动传播爱国主义精神。要加强宗教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利用,精心组织有庄严感的典礼仪式和有教育意义的活动形式。引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在重要时点以及举办重大宗教活动时开展升国旗、奏国歌活动,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和爱国情感。
(二)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是党执政的重要群众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积极力量。在宗教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善于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听得懂、易接受的方式宣讲宪法法律和宗教政策法规,推动宪法法律和宗教政策法规进宗教团体、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宗教院校、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头脑,引导他们牢固树立国法大于教规的观念,提高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好习惯,自觉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积极为法治建设建言献策、发挥作用。
(三)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活动。德治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在宗教界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活动,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培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着力点,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融入到宗教思想、宗教道德和教规制度建设中,推动宗教道德与中华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相适应、相协调。深入开展“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主题活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氛围。
(四)深入开展和谐理念教育活动。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使宗教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在宗教界开展和谐理念教育活动,要发扬我国各宗教追求和平、倡导和谐的优良传统,发掘宗教文化中的和谐智慧和资源,鼓励支持宗教界人士深入阐扬宗教和谐理念,积极为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三、途径方法
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重在行动、贵在坚持。要开辟多种途径,创新方式方法,通过思想引领、制度保障、实践养成、典型示范,有效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深入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
(一)发挥思想建设的引领作用。推进宗教思想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铸魂工程。要充分利用佛教讲经交流、道教玄门讲经、伊斯兰教解经工作、天主教民主办教、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等已有活动平台和载体,引导宗教界人士把爱国、法治、德治、和谐融入教规教义和宗教思想阐释,深入挖掘各宗教中讲仁爱、重慈善、守诚信、崇道德、尚和合、求中道等传统思想,不断深化教规教义阐释,努力加强宗教思想建设。要指导宗教界人士加强宗教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外宗教文化交流。
(二)发挥规章制度的保障作用。推进规章制度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础工程。制定工作规划、出台政策措施、完善法律法规、处理宗教问题都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营造有利于在宗教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策环境和制度体系。要积极引导、大力支持宗教界修订完善教规制度,把我国宪法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爱国、法治、德治、和谐等重要价值理念融入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教规制度建设中,依法依规从严治教。要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宪法日”、“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等主题活动和以案释法活动,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深刻理解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和基本要求,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坚持法律至上、依法办教、依法开展宗教活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既做好教徒又做好公民。
(三)发挥日常实践的养成作用。实践养成是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环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自日常实践,又高于日常实践、指导日常实践,必须注重实践、贵在养成。要充分利用以“规范”为主题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和“教风年”、“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宗教慈善周”等活动载体,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实践中感知、领悟爱国、法治、德治、和谐等基本价值理念的丰富内涵和实践价值,激发爱国热情,增强法治观念,提高道德修养,自觉做讲道德、谋发展、促和谐的好公民。要鼓励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献爱心”活动,逐步形成宗教扶贫济困特色品牌,为困难群众脱贫致富发挥积极作用。要深化文明景区创建活动,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倡导文明敬香、合理放生,推动建设“生态寺观”、“文化场所”,增强环保意识,推动建设美丽中国。要开展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活动,倡导正信正行,净化宗教网络,引导教徒树立正确的网络观,争做文明网民。要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宣传栏建设,做好网上信息公告、网上查询和合法宗教活动场所挂牌工作,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诚实做人、规范做事。要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开展非宗教活动场所雇佣假僧假道、举办非法宗教活动、乱设功德箱等专项整治活动。要组织开展科学普及、勤劳致富、移风易俗活动,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科学素质、生活水平。要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正行正信,反对宗教极端思想和异端邪说,维护宗教和谐、社会稳定。
(四)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典型示范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方法。民族英雄、道德模范、时代楷模、最美人物等先进典型用他们的模范行为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全国人民树立了典范。要组织开展时代楷模和最美人物等宣传教育活动,举办先进典型、先进事迹报告会,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以先进典型为榜样,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宣传善行义举,举荐好人好事,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常为善义之举、常做有益之事。要注意发现和宣传本地本教在践行爱国、法治、德治、和谐等理念的先进典型,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形成鲜明的价值导向。倡导在寺观教堂设立善行义举榜,定期张榜更新,传扬美德善行。
四、组织落实
各地各教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宗教工作部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宗教界人士的责任,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取得实效。
(一)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要把指导宗教界深入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作为解决各宗教深层次突出问题的基础工程进行规划部署,持续着力,久久为功。要组织专家学者、选派宗教工作干部深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通过讲座报告、座谈交流等方式,面向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宣讲解读爱国、法治、德治、和谐等基本价值理念。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宗教界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为活动提供政策保障,创造物质条件。要协调组织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积极宣传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活动氛围。要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制定具体可行的测评方法,定期对各地各教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主动作为,履行好主体责任。全国性宗教团体要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大战略任务,研究制定各宗教开展活动的总体规划并通过建立机构、明确分工、制定标准、责任到人等措施推动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加强指导。宗教活动场所作为具体落实单位,要选好项目和载体,承担起组织引领信教群众的职责,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活动制度化、具体化、日常化、长期化,使爱国、法治、德治、和谐等基本价值追求深入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内心,化为实际行动。宗教院校要把基本价值理念融入教材、教学和管理等各个环节。要开展优良教风培育活动,通过深入挖掘和阐释各教的优良传统和积极因素,立德育人、以文化人。全国性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要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
(三)要引导宗教界人士切实担负起职责和使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宗教界人士是引领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实际工作者,是宗教界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的主要组织者,要切实承担起为人师表、传道立德的社会责任,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要历史使命,切实行动起来,模范实践起来,不但自己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而且要把信教群众动员组织起来,推动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局。我局将根据各地开展活动情况,适时召开座谈会,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查找问题,督促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