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佛教慈善基金会章程(修订草案)

时间: 2019-05-22 来源: 湖北省佛教慈善基金会章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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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佛教慈善基金会章程(修订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北省佛教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系慈善组织

本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且主要活动范围在湖北省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佛教界爱国爱教优良传统不以个人求安乐但愿众生得离苦躬行小善汇集众善慈悲喜舍济世利人以善言善行温暖人心激励社会大众关注弱者积极投身慈善公益事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自筹及社会各界赞助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本基金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7号邮编43007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国内外佛教界捐赠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

(二)开展扶贫济困救孤助残扶老助学等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三)相应政府号召开展精准扶贫活动参与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加强与全省佛教领域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促进全省佛教慈善事业的发展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2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尽职尽责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慈善事业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三)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四)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理事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为基金会筹集资金

(二)贯彻基金会宗旨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三)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四)执行基金会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遇有特殊情况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会决议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即通过理事在邮寄或传真的决议上签字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权限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筹集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五)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利息或者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扶贫济困救孤助残扶老助学等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二)相应政府号召开展精准扶贫活动参与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三)救助生活困难的佛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

(四)加强与全省佛教领域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促进全省佛教慈善事业的发展

(五)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筹集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捐赠在1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应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基金会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基金会决定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2018年11月28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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