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备案常态化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州佛协,各直管寺院:
自2011年全国、全省启动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以来,我省两千多名佛教教职人员依法履行了认定备案程序,为保障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奠定了基础。近年来,各地寺院常住僧人情况有一定的变化,为推进和规范我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根据国宗局《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湖北省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备案工作程序性办法》和中佛协2016年9月修订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现就我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常态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 严把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关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和《湖北省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备案工作程序性办法》等,对佛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作了具体规定,必须依规执行。成为佛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圆具三坛大戒:(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二)信仰纯正,勤修三学,遵守教义教规,品行端正;(三)年龄在20岁以上,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四)有一定佛教学识,能独立完成日常课诵,具备基本佛事法务活动能力。
二、 严把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材料报审关
各地申报办理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必须上报以下五项材料:(一)本人户籍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一);(三)《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见附件二);(四)近两年正面一寸、两寸彩色证件照各一张,蓝色背景(照片及电子版);(五)中佛协颁发的戒牒复印件。报送上述材料,均需一式两份。
三、实行定时集中办理申报审批
鉴于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涉及面广,决定采取定时集中办理的形式受理审批相关申报手续。即由各地市佛协收集整理本地区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在每年5月底前,以市州为单位,集中向省佛协上报。省佛协每年6月份集中办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受理申报材料。
四、妥善管理和使用教职人员资格证书
(一)严格执行教职人员身份对从事教务活动和担任相关职务的规定。国家宗教局颁发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规定:“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因此,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也不得担任佛教活动场所班首、执事、住持、方丈等职务,不得在各级佛协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和协会领导职务等。(二)严格教职人员资格年检要求。已取得教职证的教职人员,要妥善保管好教职人员证书,依法依规从事宗教活动,并按时年检。(三)鼓励基层佛协和寺院探索戒牒和教职人员证书集中管理。在做好工作、大多数常住僧人认同情况下,对辖区内或寺院内教职人员戒牒、证书等相关证件实施集中保管。在实施过程中,也要注意防止发生证件集中管理不善,恶意扣留戒牒或教职人员证、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事件。
五、严肃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纪律
(一)各地佛协要依法依规做好服务工作。要向当地寺院广泛宣传履行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的意义、工作流程。耐心指导申请人如实填报表格,认真核实甄别申请人填报的情况和有关证件的真伪。(二)在办理教职人员认定工作过程中,不得根据个人好恶对符合条件的不上报,或者对不合条件的放松标准,违规上报;不得吃拿卡要、违规收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切实维护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教规的,要视情节轻重,坚决依法处理。同时,对教职人员做出惩处决定前,应仔细核实情况,并与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协会充分沟通。
联系人:夏玫 联系电话:027-86653682
附件1、湖北省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备案申请表
附件2、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湖北省佛教协会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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