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佛协关于求戒人员的资格审核办法(试行)

时间: 2018-04-24 来源: 湖北佛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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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僧人求戒管理工作,按中佛协2016年修订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制定求戒人员资格审核办法(试行):

一、求戒人员年龄需在20岁至59岁之间,六根具足,身心健康,有一定佛教学识。

二、求戒人员要完整填写《受戒申请表》。申请表上,所有信息要如实、逐项填写,具体要求见“样表”(附件)。

三、求戒人员需持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复印件、剃度师号条、剃度师戒牒复印件、县以上人民医院体检表、受戒申请表,由本人亲自到省佛协办理求戒审核手续。

四、求戒人员需提供本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有过婚史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调解书复印件;无婚史的,需提供关于本人婚姻状况的“个人声明”,并对婚姻状况的意思表示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

五、送出戒子寺院须是省内合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男众须该寺院修学一年以上,女众须在该寺院修学两年以上。所在寺院要查明拟外出求戒人员的身份来历,了解其求戒后的去向打算。对于来历不明、在本寺修学时间未达要求、不能确定求戒后是否回本寺常住、对其无法履职管理职责的僧人,一律不派出求戒。

六、剃度师须是爱国爱教、戒行清净、通晓教理律仪、戒腊十夏以上、经认定备案的佛教教职人员。剃度师要严格执行汉传佛教关于收徒、剃度的管理规定。

七、求戒人员的所在寺院、剃度师、各级佛协要按照“谁送出谁负责,谁签字盖章谁负责”的原则,对求戒人员资格严格把关;要对求戒人员是否具有一定佛教学识和理解受戒意义,能否背诵《朝暮课诵》、《沙弥律仪要略》和《毗尼日用切要》等进行考查;要对戒子外出期间进行行前教育、跟踪管理,防止发生影响佛教形象或其他不稳定事件。

八、戒牒是僧人的受戒证明,是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的重要依据。求戒人员圆具三坛大戒后,要按时回到其所在寺院,依照寺院的要求,妥善保管好戒牒,防止遗失或被非法使用。

九、对在求戒人员资格审核过程中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的,省佛协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教内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湖北省佛教协会

2018年4月10日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出家二众受戒申请表(样表)


传戒寺院:XX省XX市XX寺院                                                传戒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法  名

XX

字  号

XX

(需贴一寸

白色照片)

俗  名

XX

性  别

XX

籍  贯

XX

民  族

XX

户口所在地

XX

文化程度

XX

婚姻状况

XX

出生年月日

XXXX年XX月XX日

健康状况

XX

出家年月日

XXXX年XX月XX日

剃度师

XX

出家寺院

XX省XX市XX寺院

通讯地址

(详细写明通讯地址,填到乡镇一级)

邮  编

电  话

(留寺院电话和本人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

(填写18位身份证号)

个  人  简  历  (何年.月~何年.月,何地学习/工作,学历/职务。)

(详细列明本人情况,包括学习情况,何时出家,常住过哪些寺院等,连续填写至当前日期)

(身份证要清晰可见)


( 正面 )



( 反 面 )

以上所填内容,俱属事实,

如有捏造或虚假信息,愿负

相关责任。

签  名:(填写本人法名

年月日

(剃度师签字)

签  名(章):

年    月    日

寺院需是已经登记的佛教活动场所,需寺院签章,寺院负责人签字同意)

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市一级佛协组织必须盖章,相关办理人需签字同意。省佛协直管寺院需寺院所在地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章)

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省 戒

佛 寺

协 院

暨 意

省佛协负责人:

传戒寺院审核人:                                     盖    章

年    月    日

中 审

国 核

佛 意

协 见

经办人:                                     盖    章

年    月    日

1.此表务必书写规范,逐项填写。

2.请附剃度师戒牒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清晰可辨。

4.请附近期一寸彩色免冠僧装照片(背景白色)四张,供表格及戒牒用。

5.健康状况需附县以上人民医院体检表。

6.曾有婚史者,请附离婚证复印件或丧偶证明。

中国佛教协会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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